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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来的56条增至72条,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本法的宗旨和根据是什么?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个年龄段的人们大多数都在中、小学校就读或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未成年人都应享有哪些权利?
他们享有五项权利,具体是: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上述权利。
本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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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本法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是什么?
一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一条,说起来非常简单,但要做到并把握好分寸,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绝非是一件易事。因为这些未成年人他(她)们在其父母和师长面前,是些不懂事的小毛孩子,日常生活与学习中,一些家长和老师常认为我让你怎么做你就必须照办,小毛孩子的意见和要求不被采纳那是正常事,即或我处罚你那也手到即来。当然,作为子女,作为学生,尊师敬老,是理所应当,是中华美德。但作为父母、作为师长,不要忘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经历、职责和任务不同而已。
二是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我们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活动安排,都是国家相关部门经过多年科学论证,而定下来的,只要我们严格执行、灵活掌握就很好,毫无疑问学生本身应该完成好即定课业。我的意见是应尽量减少对即定课业无补、又可能造成冲击、甚至虚耗孩子身心的不必要的各种课外补习。因为有些课外补习,孩子们时间费了,家长把钱也花了,随着时光的流逝,不是撂下没用,就是早已淡忘了。或者是虽然拓宽了一些知识面,强化了一些记忆,却影响了孩子们正常及必要的休息和娱乐,削弱了孩子们的自我理解消化能力及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是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按照本法规定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四个方面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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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首要监护人,除此皆为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及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的均可作为其他监护人(民法通则16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教育时间段”是有“有效期”的。这是因为孩子在小的时候,父母对他们来说是万能的,是完全可以依靠的。这就是父母对孩子教育的黄金时期。等孩子一到了青少年时期,父母的教育作用有效期就快到了。也就是说,有时你对他们说的话就不一定完全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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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创新和实践的能力,促使其全面发展。
中国科协公布的2007年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结果,其中“对希望子女从事职业的看法”调查显示:教师、科学家、医生排在职业声望较高的前三位,紧随其后的则是法官、企业家或政府官员。这说明当今的中国社会职业中,教师为声望最高的职业。作为为人师表的人类灵魂工程师,事业是崇高的,任务是光荣的。国家和人民把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保卫者和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培养任务委托给了光荣的人民教师。担子不能说不重,使命不能不说是神圣和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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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年首度大修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屡屡出现新问题,如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存在监护侵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事件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直播,比网络游戏更甚,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需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2019年10月21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草案,在这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为什么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引起高度重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后又在2006年和2012年经过两次修正,继续实施,此次属于七年来的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也是基于实施以来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的最大一次补强,从整个立法精神,还是具体的法定原则和条款,都高度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手段。

六个方面升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条文从现行法律的72条增加到130条。在总则方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并从六个方面升级对未成人的的保护:加强家庭保护,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完善学校保护,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充实社会保护,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新增网络保护,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完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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